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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5    来源: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鄂建办〔2018〕111号

各市、州、县(区)住建委(局)、规划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要求,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应达到50%。为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推动城市绿色发展,省住建厅、省质监局联合发布了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17)(以下简称《标准》),并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步骤

2018年6月30日前为过渡期,在此期间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优先执行《标准》,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2018年7月1日起,全省县(含县)以上城区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开始实施《标准》(鼓励乡镇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采用《标准》),设计单位提交图审的施工图文件必须符合《标准》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依据《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和《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2号)同时废止。

二、执行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建设单位、设计、监理、设计审查及质量监督单位的宣贯培训,帮助相关单位和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标准》的有关规定,保障《标准》的顺利实施,并处理好过渡期内《标准》与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衔接问题。

(二)项目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应明确职责,在项目建设的规划、设计、图审、监理、检测、验收、备案等环节严格执行《标准》。

(三)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标准》要求进行绿色建筑专项设计和审查。对不符合标准规定,在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中表述不一致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得审查通过,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各市、州、县住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新建建筑规划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管和验收备案管理,保障《标准》的实施。原则上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规划审查不予通过,设计审查不予批准,施工不予许可,工程不予验收。

(五)各市、州、县住建委(建设局)应将依据《标准》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专项统计,并于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汇总上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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