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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16    来源: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鄂建文〔2014〕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公安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3〕42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3〕76号)精神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为实现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确保不因监管不到位发生亡人火灾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其他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消防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经费;依法应经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准予施工许可,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建设单位不得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会审交底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将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当提出施工过程中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实行消防安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落实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发现消防隐患,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立即按规定向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条件

(一)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由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并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包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临时消防车通道、室外消防水源、室内消防供水以及安全疏散保障措施,办公、生活用房等临时建筑物的搭建方案,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内容。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配置临时消防水源,合理配置灭火器材,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消防供水要求。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显著位置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

(三)施工现场搭设的宿舍、办公用房、厨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装配式临时设施应分开设置,并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构件,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体的燃烧性能等级也必须为A级。临时建筑物内(生活区食堂除外)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生活区食堂内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用电线路应由专业电工设置,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开关、插座、灯具等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四)脚手架工程、高空作业场所的安全网,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阻燃性能的安全网。

(五)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电焊、气焊、切割、电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件方可上岗,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施工工序时,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现场监督,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旁站监理,并在现场配备必要消防安全防护器材。

(六)易燃可燃施工材料和危险物品必须按照规定集中规范堆放并设置标志牌,要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危险物品和建筑垃圾以及障碍物,保持有序、规范、整洁、安全、文明的施工现场环境。

三、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管

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并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一)建设、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属地管理原则,加大联合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保持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高压态势。要加强对辖区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消防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尤其是高层建筑和大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条件的监督检查。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监督重要内容之一,与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同检查、同督促。

(二)发现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施工项目,应责令立即整改;对隐患严重、问题突出和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实施暂扣企业安全许可证、停止有关人员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整改措施不落实、整改工作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不消除的,一律不得恢复施工。

(三)施工现场搭设的员工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彩钢板芯材等达不到消防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限时拆除并清出现场。

(四)建设、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演练。

(五)建设、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公安厅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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