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要求,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和数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本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数据库与查询系统的建设运行,承担证书数据采集与合规性审核工作,承担向全国联网职业资格证书数据交换系统传输上报数据职责。职业资格证书数据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提供方对所提供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规范流程,逐级落实。要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规范证书数据上报与审核流程。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对采集的数据进行筛查预警。证书数据实行逐级上报、逐级审核。数据上传须填报《全国集中监管库职业资格证书数据审核确认表》(见附件1),由专职信息管理员和中心领导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成电子文档上传至全国联网职业资格证书数据交换系统。确保证书颁发之日起30日内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可查询。
三、统一标准、规范采集。证书数据采集须按照《职业资格证书数据采集标准表》(以下简称采集表,见附件2)要求,做到数据项必填字段完整无缺项,字段名称与采集表一致,字段类型采用字符型,长度符合要求,描述内容规范。其中职业资格名称字段应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职业资格名称一致,日期字段应设置为“YYYY-MM-DD”10位字符,鉴定中心、发证机关字段内容应与证书上验印的发证机关名称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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