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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建筑工程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新标准
发布时间:2021.04.08    来源: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近日,省人社厅、省住建厅联合发布了湖北省建筑工程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新标准,有哪些亮点一起来看看!

新《条件》有什么特点?

本次新修订的《条件》,立足工程领域建筑专业特点,注重分级分类科学评价,突出建筑工程专业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遵循建筑领域人才资源成长规律,坚持服务发展,坚持以用为本,更加注重评价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建设实践中体现出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新《条件》将编写专项施工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造价成果、专业技术报告综合纳入评价要素体系,评价更科学、更多元、更立体,也更符合行业特点。

新修订的《条件》适用范围有哪些?

新《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建筑工程勘察与设计、施工与监理、技术管理与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条件》对专业范围做了哪些优化?

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分类需求,在建筑工程专业下具体设置了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结构、给排水、建筑电气、暖通工程、市政工程、燃气工程、建筑材料、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岩土工程、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管理等专业范围。删除了城市规划、工程测量、建筑工程专业,新增了燃气工程、建筑材料、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工程检测专业,专业范围设置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业分类。

新修订的《条件》有哪些基本要求?

《条件》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适当放宽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性要求,坚持“干什么、评什么”,将所学专业扩宽到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

新《条件》主要突出哪些评价指标?

《条件》主要包括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以及能力业绩条件,重点对能力业绩条件部分进行了细化,分别在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应用、日常履职表现、学术科研能力、师导教学水平方面做了指标性的量化,并根据不同岗位类别的专业技术人才制定了相应的业绩要求。注重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引领行业发展、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实绩的情况,注重考察运用建设理论知识,积极推动政策制定、调查研究、成果转化、管理创新、解决问题等方面的能力。

建筑工程专业职称如何与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

为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新修订的《条件》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注册一级建筑师、注册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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