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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8    来源: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鄂建设规〔201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有效防范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 “一体化”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鄂建设规〔2013〕1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7日

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 “一体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 “一体化”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是指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拆卸、维修、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组织实施。

“一体化”企业是指具备相应建筑起重安装专业承包资质、达到一定技术条件、能够独立承担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承担本规定中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对“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与“一体化”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明确“一体化”企业服务内容,监督“一体化”企业和使用单位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协议书;

(三)向“一体化”企业提供拟安装起重机械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四)会同使用单位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

(五)会同使用单位审核“一体化”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会同使用单位审核“一体化”企业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九)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十)监督检查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

(十一)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

(十二)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自行或督促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第八条  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二)制定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一体化”企业的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五)指定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建筑起重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

(六)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发现建筑起重机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故障和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使用具备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应专人专岗、定机定人。每名司机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八)督促本单位人员安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

第九条  “一体化”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性能、安装拆卸、维护保养,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安装前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包括巡检、月检和季检,维护保养应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

(七)对建筑起重机械自身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安全可靠性负责;

(八)使用具备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司机、信号工和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

(九)及时发现和消除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的机械故障和事故隐患。

第十条  由非“一体化”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时,总承包单位应配备相应人数的维护保养人员,按照“一体化”管理要求,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同时对维修保养设施场地情况应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安装企业、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企业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形严重的,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并有权在现场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责令总承包单位组织对该项目所有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  安装企业(含“一体化”企业和非“一体化”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所涉及建筑起重机械一律停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因建筑重机械安拆、维护不当或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止使用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

(三)使用没有经过产权备案或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

(四)擅自改装起重设备、破坏安全防护装置;

(五)降级使用设备零件、部件、配件或使用不合格的设备零件、部件配件;

(六)其他严重降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或设备安全性能的行为。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主体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名录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进入“一体化”名录的企业,应具有与“一体化”级别相对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定期发布各地推荐的“一体化”企业名录。“一体化”企业名录的发布工作仍按《关于做好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6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一体化”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一体化”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存在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后立即清退出“一体化”名录。

第十八条  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优先选择“一体化”名录的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的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技术条件和非“一体化”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时的人员配备应符合《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导则》(见附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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